“演出經紀人”一詞,在我國新聞媒體上出現只是近幾年的事,與其他行業經濟人相比,還是一個新生事物。文化部首次在2002年新修訂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法規文件中明確提出“演出經紀人”的概念,對演出經紀人的理論探討尚處于開始階段。
所謂演出經紀人,簡言之,就是指在演出市場上為實現演出產品的交易進行中介服務并獲取傭金的文化商人。演出經紀人是文化經紀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演出市場活躍的群體,在加快演出市場信息的有效傳遞、密切演出市場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聯系、促進演出市場資源的合理配置、推動演出市場的規范發展等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他們雖不是演出產品的生產者,但懂得產品的價值;雖不是演出產品的消費者,但熟諳消費者的消費心理并可以把這種心理轉化成實際的消費。隨著演出市場的日益發展,演出經紀人地位將越來越突出。
文化經紀人是指與文化市場相關的眾多行業的經紀人群體,即在演出、出版、影視、娛樂、美術、文物等文化市場上為供求雙方充當媒介而收取傭金的經紀人。